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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的影响因素

2020-01-29 11:131110
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的影响因素 
  在长期工程质量监理管理过程中,我发现制约工程监理质量的因素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 
  1、工程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由于当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甚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还愈演愈烈;在监理业务发包时,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而是以最低的监理取费作为选择的唯一标准,部分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也互相压价,以致不少工程的监理取费标准仅有工程费的0.6~2.0%,甚至更低,远远低于国家标准;在工程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还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现象,有的开发商,低价委托工程监理,监理公司象征性地委派几名监理人员到场监理。其实只履行验收签字的义务。于是出现中标的监理单位中有些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就将人解散或转移,同时这些企业没有一点抗风险能力,无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诸如此类的现象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使工程监理质量难以保证、监理作用也难以发挥出来。 
  2、监理取费偏低。从总体上说,目前工程规模、施工周期、监理取费费率以及监理人员的素质,从理论上讲是协调的。但由于目前监理招标、监理业务的承揽一般实行最低价承包,加之市场行为不规范,低价抢标的不良竞争逾演逾烈,致使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目前尚处于低标准取费的状况下,大多数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例如某道路工程,造价约1000万元,几家监理单位投标价都低于标准取费的50%,业主筛选的两家监理单位重新竞标,结果某监理单位以标准取费的30%中标。 
  3、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目前,我国监理单位的性质,基本上都是股份制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组成,是股东与雇员的关系,除了股东和在该公司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能相对稳定在一个单位里执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工程一个施工周期,会调换多个监理人员,难以发挥监理的作用、难以在现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监理与业主的关系不明。监理与业主的关系,从理论讲,应该是委托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关系并且不存在利益和厉害关系,但现在有很多监理公司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存在着“姻亲”关系,即有的工程监理企业是建设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有的虽然不是集团公司的一部分,但集团公司“某某经理”、“某某领导”却是该监理公司的大股东,实际上也被该“集团公司”控制着,这样的监理机构或企业类似或等同于建设单位的“工程部”,于是存在着“自己干活自己监理”的怪现象。不可能履行好监理职责、保证和提高监理质量。
 5、监理职责混乱。首先是监理企业内部的职责混乱,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相应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职责。于是不少监理项目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难以落实。其次是监理企业外部的职责混乱。监理应该对什么承担责任,应该说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合同(范本)》、《建筑法》以及相关法规均有界定,但有些业主代表对合同文件了解不够或者合同文件本身规定不清楚,还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从而导致职责混乱。 
  6、业主不规范行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使工程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有些业主或因法制意识淡薄,或因对监理程序不熟悉,做出诸多不规范行为干扰工程监理活动,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一些“挥手”工程、政绩工程得以存在。 
  三、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的对策 
  1、做好建筑施工“工序开展前”的质量监控工作 
  (1)熟悉工序操作要点,通过工序分析掌握重点。如砌砖工程的砂浆饱满度、灰缝水平度及厚度、拉结筋的布设、混凝土浇筑时的振捣插点及振捣时间等。使监理人员在以后工序的监控中有了明确的标准及重点目标,控制工作将更具方向性及针对性。 
  (2)检查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重点在于人员是否各就其位、责任是否明确到人。务必要落实质量员及收料员人选,因为在实践中承包商出于节约管理费考虑,常会有质量员与施工员、材料员与收料员相替代的情况。但这两类工作责任常有相矛盾的地方,十分不利于质量控制的实施。 
  (3)对进场材料按样品标准检查,达到标准接受,否则拒收。这样规范了进场原材料应达到的标准,而且直观、明了可操作性较强。材料检查的职责在于收料员,监理工程师应对此进行经常性的核查。对于出现的偏差则通过奖惩制度加以规范解决。这样通过监控样品制度的实施,质量监控难点中材料的因素得以基本解决。对于奖惩制度的实施,对于操作者的违规操作进行处罚。检查及处理职责在于质检员,使质检员具有相当的质量否决权及控制力度。这样,监理工程师通过控制奖惩制度的落实,质量监控难点中人的因素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2、加强建筑施工工程“工序开展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工作 
  (1)样板制度的落实。在建筑施工工程工序中,往往不能通过设立控制点来超前控制工序质量,实践表明实行样板制度是很有效的措施。在大面积工序活动展开前,通过样板的质量检查、分析可起到下面四个作用:第一,通过分析可确定在以后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以后操作中实行重点控制;第二,可对操作者的素质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予以清退处理,减轻以后质量控制负担;第三,使操作者及检查者在以后的工作中有了明确、直观的实物标准,做到人人心中有标准;第四、避免因普遍性操作问题,而工序大面积展开引起大范围的返工。故监理工程师在建筑施工工程工序展开前要做的工作必须有样板工序产品的检查及验收工作,为杜绝大范围返工做出必要的工作;同时也对工序操作者的素质进行了有效的控制。 
  (2)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力争掌握第一手资料,努力实现及时控制,对发生的问题务必做到早发现、早纠正,避免积重难返,避免大的返工损失。比如砌体工程中的拉结筋的检查,若采取砌体完成后开洞检查,不仅不易检查,还有查出问题也难以补救,但在现场巡查中及时予以解决,既能保证质量避免较大损失,也易得到承包商的合作,这也有力地解决了在上文建筑施工工程工序质量控制难点中提出的难题。 
  (3)对承包商在建筑施工工程工序活动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样品制度、奖惩制度的实施情况监控。笔者发现承包商往往均具有完善的质控体系以及配套质量管理制度,但如得不到贯彻,则收效甚微甚至不起作用,而这将会对工序活动效果带来严重影响。故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对承包商的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从而确保建筑施工工程工序活动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杜绝质量失控情况的发生。 
  (4)监理工程师在质量监控中应注意的工作方法。事实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如得不到承包商的合作是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故在质量监控过程中务必要做到实事求是、秉公处理、监帮结合,工作中坚持以理服人、让事实讲话,这样有了一个良好的合作氛围,工作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3、加大建筑施工工程“工序产品完成后”的质量监控工作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工序产品效果的评价以及产品质量隐患的全面排查,重点在于尽可能减少质量隐患的漏查。根据实践,在检查过程中推行多级检查及交叉检查制度。对两个制度介绍如下:多级检查制度即操作班组自检、质检员检查、下道工序操作者的核检、监理工程师的验收检查。交叉检查制度是工序产品完成后各操作班组相互检查,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对于工序产品进行检查,这样有利于多角度、多视点检查问题。实践证明了两类检查制度的推行基本上实现了对建筑施工工程工序产品的全面检查,有力的解决了上文建筑施工工程工序质量控制难点提出的难题。 
  4、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1)要加强监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监督。监理单位要配备好自己的人员并搞好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理单位要不断提高对建筑工程的监理能力、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建筑工程前其的咨询能力,以便更好的对建筑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理和提高咨询服务。除此之外,监理单位应更加注重自己对建筑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要熟练的运用技术手段,而且还要善于运用经济控制、合同控制以及法规控制等手段,来确保对建筑工程的全方位监理的需要。所以,监理单位在拥有较优秀的技术工程人才外,还应聘请和培训一些经济管理、合同管理以及掌握相关法律的专业人才,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监理单位的综合能力和竞争力。 
  (2)监理工程师在质量监控中应注意的工作方法。事实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如得不到承包商的合作是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故在质量监控过程中务必要做到实事求是、秉公处理、监帮结合,工作中坚持以理服人、让事实讲话,这样有了一个良好的合作氛围,工作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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